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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 (一) 宋才发教授

添加时间:2026-09-13 18:03:31

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一)

 

宋才发教授

 

凤凰新闻社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强调要用“制度之治”汇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百年历史凝练成的执政密码,提升共同体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支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中华民族合力的关键,要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磅礴凝聚力的主要路径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制度保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关键抓手,高水平国家民生安全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坚强后盾。由青海民族大学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用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扩展版期刊《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52(3):18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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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

宪法保障机制研究

宋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在“序言”中指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回应《宪法》“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要求,提出“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了深入谋划,把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定位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表述与《宪法》“序言”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表明党中央锚定《宪法》“现代化强国”目标不动摇。中国的问题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实际出发,由中国人自己来解答问题。因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只有形成并增强中华民族的磅礴伟力,才能如期实现《宪法》和党中央既定的宏伟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的一系列目标任务,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从根本上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才能全国上下勠力同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一、用“制度之治”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是“制度之治”之基

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坚定的、鲜明的强国逻辑特征。《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定位,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对未来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总体描述。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和历史进程,本质上就是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绘和揭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梯次递进结构和逻辑展开。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预示着这样的一个逻辑性展开过程:建成现代化强国是一个起始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个历史目标,世界大同抑或天下文明则是归宿目标。这一逻辑展开的实践进程说到底,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国逻辑”。在当今世界力量中心的转移中,“东升西降”已成为时代和历史演进的规律,中国发挥了重要影响力并将成为世界舞台的主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意味着在全球现代化进程中,中华民族将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在科技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代,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坚定不移地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总纲和主线,不断增进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的广泛共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强大合力。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第一需要”和“人的最终需求”之间的理论衔接,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的重要创新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奋斗方向,持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推动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社会全面发展进步,人的丰度和质感不断增强。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尤其要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有中生新”,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发展民族地区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地方党委在奋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功能作用,把当地发展进步的命运和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才能汇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中国之治”的本质是“制度之治”,“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制度的高级形态,法治是制度成熟完备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归宿。“制度之治”彰显的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治之治的内涵应当是而且必然是符合制度建设规律、具有基本制度逻辑结构和制度功能的“制度之治”。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制度之治”,就是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制度之治”之要

提升共同体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抓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原创性理论观点,集中地体现了执政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运用“两个结合”深入分析、研判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而形成的时代精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只是一个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政治概念,而是一条凝聚民族力量、维系精神血脉的核心纽带,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二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明理”的过程,必须旗帜鲜明地向人民群众讲清楚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深刻道理,讲清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真理性,促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耳、入脑、入心,增强人们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明前景的信心和决心,以更强的历史主动精神投身于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强调“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目标指向,是加强法律机制建设,即是说要以“法律机制”和“制度机制”共同保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新时代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的“制度之治”,体现为各项工作都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把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专门法支撑。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以及民族地区的工作实际,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团结促进法”,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用法治思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加强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落实和细化。建立健全一个以法律为牢固根基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体系,是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决定性、全局性因素。在涉及民生日常事务中,要始终坚持各民族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尤其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个具体案例都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真正用“制度之治”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三)“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百年历史凝练成的执政密码

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马克思的“人民主体论”是以共同体理论为基础展开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是个人实现自由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共同体”都能够实现这个理想,只有在马克思所说的“真实共同体”中,“人”才能够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新生政权的真正来源,从中国共产党的七大确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再到党的二十大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地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最终在新时代凝练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中国革命初期阶段只是党的单方面承诺的话,那么,当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之后,就成为了党和人民之间的神圣契约。近代以来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民主制以其“多数人的统治”,日益获得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现行《宪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冲破了以往民主制度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性别和财产方面的限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宪法》既是执政党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政党做出的历史性抉择。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途径,2019年习近平根据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地考察,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工具箱”,规定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由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之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谁才是历史文化创造的主体呢?马克思主义认为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主体,从而形成了历史文化的人民主体性思想。中华民族是各族人民经历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在他们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是把“中华民族”与“共同体”两个子概念有机复合的共同体,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共同性与不可分割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这个一语双关的“磅礴力量”,既指向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磅礴主体力量,也涵盖了实践主体所承载与凝聚的磅礴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逐渐将其最核心、最独特的精神要素,沉淀凝结为一套稳定的观念体系与价值符号,最终形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精神标识。“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它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逻辑和理论逻辑,这个理论逻辑在党的百年奋斗各个历史时期得到演绎与发展。百年来党的全部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要坚持“人民至上”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新时代要求在更高水平上健全完善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体系。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脉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主旋律。当人们把“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历史主体进行考察的时候,就会发现新时代是近代以来最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时代,是发展最好最快的时代,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代。

二、《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提供法治保障

(一)《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支撑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立法、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历史是具有连续性的,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前后的历史,对“制宪”“修宪”和“释宪”之时生成的《宪法》理解必定有所牵涉。要准确地把握《宪法》的真实原意和深刻含义,就必须把“释宪”置于整个“历史场域”之中加以理解和阐释。“五四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有权解释法律、有权制定法令的国家机关。“五四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即立法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可以制定“法令”,但是全国人大并没有赋予其立法权。根据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对立法的迫切要求,尤其是考虑到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大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无权制定法律的实际情况,根据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依照“五四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1955年7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定“单行法规”。这个决定事实上突破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可以说它是对“五四宪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习近平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和职权、职责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是从国家权力来源和公民权利保护视角对《宪法》的基本解读。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揭示了宪法制度背后的文明价值以及《宪法》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途径和方式,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即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来的第三款相应地修改为第四款。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源自于对人的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格的尊重。要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尊重,就必须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予以限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重要修改,不仅使“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具有了《宪法》的规范效力,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公民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而且使“人权”与“基本权利”得以贯通融合,在国家根本法层面上,提升了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和层次。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的本质就是人权之法,《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是人所必需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人维持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现行的“八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突出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和特点,表明我国公民既独立于国家、社会和集体,又不能完全脱离它们而存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价值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付诸实施,那么,这个法律的实际效用也就等于零。因而《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全面实施需要有效的制度机制作保障,可以说“八二宪法”实施40年来的实践,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宪法》监督路径的过程。当下的科技体制改革已成为推动人民群众文化权利保障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为此,国家各部委积极落实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政策布局,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结合本地特色与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保障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为新时代提升人民群众文化权利保障水平提供坚实的政策法规支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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