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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二) 宋才发教授

添加时间:2026-09-13 18:08:19

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一)

 

宋才发教授

 

凤凰新闻社讯


【续前页】(二)《宪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中华民族合力的关键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直接载入法律。源于“人民意志”驱动的现行《宪法》,堪称“我们人民的宪法”。《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这里“授权书”“总章程”和“保障书”,客观地把《宪法》的次第关系呈现为一种指引立法的框架秩序。《宪法》的价值、作用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实施有赖于具体落实有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前置性程序安排机制。人民幸福权利的“保障书”,本质上凸显了“全体人民”这个公民主体性权利,意味着哪怕是法律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宪法》也必须而且有能力、有责任予以适时纠偏。我国是由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组成的“命运共同体”,人民不只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大家庭”中普通一员的资格,而且是参与制定《宪法》文本、维护《宪法》权威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主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只有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理想意义上“人民幸福的保证书”,人民群众才能在具体生动的《宪法》实践中获得真实的幸福感,才能有愿望、动力和激情去拥护和监督《宪法》实施。通过法律把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具体化并加以贯彻实施,一直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都是把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去的实施活动。但由于《宪法》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使得《宪法》实施不能与法律实施划等号。法律实施规范前提的不足和法律实施的结构性缺陷,让法律实施难以独自保证《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法律实施要以《宪法》价值、原则和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中,更好地发挥法治化实施路径中的主渠道作用。“五四宪法”开启了《宪法》上人民民主的新历程,叶剑英曾在“五四宪法”通过之际提出,这部人民的宪法是“人民幸福的保证书”。自此,我国尽管经历了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大的曲折,但是“人民意志”一直是《宪法》实践发展的根本动力。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堪称是新中国发展史上最完美的一部《宪法》,它不仅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充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而且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安顿于《宪法》规范体系之内。《宪法》中关于“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的表述,已经蕴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表达。自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地确定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经历了“是什么”本质论和“为什么”意义论的大讨论之后,把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譬如,2022年3月第六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就原原本本地载入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而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治地位、法治内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诸多方面显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意义。

(三) 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

《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标定了规范语境。《宪法》“序言”在历史叙事和对国家目标的表达中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国策规范、基本权利规范以及国家机构规范等,为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规范基础。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宪法》“序言”中把原来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这个重要修改,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在《宪法》中的规范表述,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宪法》的权威依据。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不仅完整地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而且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本特征和战略部署,并且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需要从《宪法》文本中的现代化规范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工业化”“四个现代化”载入《宪法》,到改革开放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载入《宪法》,再到新时代形成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核心的《宪法》规范体系,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话语贯穿于《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整个历史进程。《宪法》中的“社会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规定主要散落在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中。“社会权”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宪法》效力具有整合、统领和限定法律体系内部概念、规范及价值的作用。在《宪法》整体结构中,“社会权”与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宪法》规定的“社会权”条款,既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宪法学”的积极权利抑或社会经济权利概念进行解释。在立足于中国宪法体系解释的视角下,“社会权”实质上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建构的三重维度,是当下和未来凝聚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洪流中去的权利纽带。即是说在我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宏大部署中,“社会权”不只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而且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社会权”最为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存发展条件。无论是历史的中国还是现代的中国,民生保障始终是基础性的国家追求所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公民首要的“基本人权”,而“社会权”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核心所在。因而“社会权”事实上关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关乎《宪法》规制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与“共同富裕”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特征息息相关。

(四)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我国是由56个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囊括14亿多人口全体国民的国家民族,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和“国家形式”。“中华民族”和“中国”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个方面,“中国”以中华民族为根基,“中华民族”以中国为归宿,是中国“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介质”,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上就是一种国族意识,既是中国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2024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尽管我国“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突出的核心问题。中华民族共同体与我国传统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不同,它更倾向为一种精神性共同体,因为“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本质和内核。新时代要牢牢把握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实现“中国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条件和目的关系,只有首先实现中国现代化,才有条件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目标和路径。譬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等。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奋斗目标,也是发展路径,更是人类现代化演进史上的重大事件。这样的现代化不是轻而易举、舒舒服服就能实现的,需要始终坚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方向,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百折不挠地奋勇前进。

三、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磅礴凝聚力的主要路径

(一)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德国尽管在工业革命的席卷下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赤贫化却愈来愈加剧,贫苦民众迫于饥寒交迫的压力,不得不到私有森林中去捡枯树枝用来取暖做饭。而普鲁士政府却在《林木盗窃法》中,把捡拾枯枝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并处以刑罚。对此,马克思指出:“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是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普鲁士政府把贫苦民众捡拾枯枝的“习惯性权利”,归入盗窃范畴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公开为广大贫苦民众进行辩护,明确提出:“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法。”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透彻地分析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后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时,它才能成为保障人民利益并且被人民普遍接受的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第五条要求“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都把《立法法》提出的“宪法精神”,规定为判断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重要标准。《宪法》文本是用文字记载的一种《宪法》价值,是“宪法精神”的集大成者。《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则是“宪法精神”最根本的体现。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体现了《宪法》“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2017年11月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习近平强调修改《宪法》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五次修改和修正,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宪法》规定,使《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我国“全体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无论是检察权还是审判权的行使,都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始终把党的领导和人民立场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才能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磅礴凝聚力。

(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关键抓手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举措,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磅礴凝聚力的关键抓手。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合作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在几千年从未间断的历史嬗变中,通过各民族人民之间不断地交往、接触和融合,形成了具有“多元一体格局”的事实共同体。新时代新阶段建构和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象,可以通过以中华文明独特范式为标识的符号系统,以形象的方式对内引导各族人民树立共同体理念,对外通过对统一的、多民族国情的新探讨,向世界各国人民阐释中华民族精神,让世界人民读懂中国进而认同中华民族。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中最有生气、最有闯劲、最少保守思想的群体,习近平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推进青少年“筑基”工程,突出中华文化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环节,未来要深入挖掘与释放潜藏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的深层文化意象,通过推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国家统编教材,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辐射示范作用,进而助推“国家认同”和“国家民族建构”。《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旦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发生偏离抑或缺失时,人们的社会评判标准、共同目标、理想信念等等就会失去依托,整个社会就会成为无法凝聚共同合力的一盘散沙。因此,习近平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能体现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法律也就会失去其公平性、道义性、权威性。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折射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基于国家意义上的民族认同意识,它既是我国各个民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过程观念的表达,又揭示了各个民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共同归属和共同认同。56个民族人民共同的公民意识,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一体建设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也展现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的文化目标,揭示了各民族人民对国家“政治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一体认同,提升了公民素质在现代民族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含金量。近年来,习近平在内蒙古、广西、新疆、宁夏、青海等地考察调研时,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成为做好民族地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未来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习近平强调要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建构“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诸多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

(三)高水平国家民生安全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坚强后盾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全的关键时期。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56个民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坚定基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十五五”规划的顺利实施,须臾离不开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当下和未来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十五五”时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仅需要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而且需要不断提升发展的战略稳定性与结构的安全性,尤其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稳根基、聚人心、促和谐,进一步筑牢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固防线。必须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在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与深度融合中,努力实现更可持续、更有韧性、更惠及民生的发展。只有以健康的、可持续的、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才能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具稳固根基和长久活力。安全是发展的环境条件,高质量发展需要以稳固的安全为前提,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必然会失去根基。只有当各族人民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获得切实利益、实现自身发展,真正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全体人民才能在心理上形成“命运与共”的归属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把“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强调要以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健运行。习近平早就说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边疆地区同样一个都不能少。高质量、高水平的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全,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根本保障。在“十五五”时期,边疆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本地区党的民族工作和地方民族工作的主线,把高质量、高水平的民生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促进56个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边疆民族地区多处于我国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既是生态环境资源最富集的地方,也是现实生态环境状况最脆弱的地方。《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边疆民族地区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长江和黄河中下游地区,要反哺并支持上游地区搞好生态环境建设,使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共同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条件。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未来发展问题,就需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在发展中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别,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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